(原标题:江西信丰农商银行员工郭伟民被警告)
2024年2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29号,郭伟民(时任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职员)(简称:江西信丰农商银行),其对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对郭伟民(时任江西信丰农村商业银行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职员)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