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21日电 江西证监局网站21日披露《关于对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梁晓斌、刘熹、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
江西证监局网站
《决定》显示,经查,该公司发行的“22赣城01”和“22赣城02”公司债券分别有10.3亿元和8.5亿元于2022年4月-2022年12月期间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江西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原财务总监梁晓斌、现任财务总监刘熹、经办人员李勇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梁晓斌、刘熹、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App显示,赣州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成员,企业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赣州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控股股东。(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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